抵押权可以重复抵押,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规定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
民法典抵押权怎么认定
依据抵押财产不同,抵押权设立方式不同。例如抵押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抵押动产的,自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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