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柳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柳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2、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3、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4、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
5、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柳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5-36号食药卫健审批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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