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依据原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住所地法院拥有法定管辖权的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首先,对于那些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人员所涉及到的与身份有关的诉讼;
其次,对那些下落不明或者已宣告失踪的人员所提出的与身份相关的诉讼申请;
再次,对那些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所引起的诉讼以及最后,对那些被依法监禁之中的人员所引发的诉讼。在以上四种情形下,当地法院之所以获得领辖权,目的在于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所有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且及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我国法律有规定学校可以收手机的吗
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对于学生而言,校园并无权限没收其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在极端情况下,若手机已被校方暂时扣押,那么在此背景之下,学生有权根据占有权原则向学校提出占有回归请求;而作为家长,他们自然也有资格依据所有权原则,要求学校将手机归还予他们所拥有的权益范围内。
法律条文同样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来说,所有权人对于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具有无可争议的拥有、控制、获得收益以及处置等多项权利。此项权利不应随意被侵犯或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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