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若对方拒绝让当事人探望其子女,那么,作为当事人的您有权提起申请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职责。
然而,如前所述,仅此不能构成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变更抚养权的努力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是对方持续拒绝让您方面观望子女,建议你们先进行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如果经过充分协商仍未取得满意结果,您可选择向法院起诉,以便争取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实现您行使探望权的权利。
对于那些公然无视或拒绝履行与子女探望相关的司法判决或裁决的责任人,人民法院有权对他们施加诸如拘留、罚款等法律制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全文4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