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胞兄妹,为争母亲遗留下的房产和存款,两兄妹对簿公堂。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XX镇的卢Y向媒体反映称,他的母亲符AA是1983年的全国优秀班主任,母亲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曾广为流传,2012年3月母亲去世后,因兄妹俩对薄公堂而至今未立碑,对此他感到十分内疚。
据了解,1968年8月,卢Y的父亲去世,母亲符AA一直在陵水中山小学任教。1981年,卢Y和妹妹各自成家。母亲符AA于1990年搬入陵水ZZ小学的宿舍楼居住。1996年7月,符AA办理了该小学宿舍集资房房产证,面积为48.11平方米,其中母亲符AA占该房屋产权的70%,中山小学占房屋产权的30%。
2012年3月25日,母亲因病去世。为了母亲留下的房产和存款,卢Y与妹妹卢X因继承纠纷,对簿公堂。
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陵水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符AA以《遗书》的形式对其所有房屋产权作出处分,《遗书》的内容为:本人决定将自己的中山小学宿舍楼(2楼)套间房屋所有权交给女儿卢X。同日,卢X在农业银行陵水支行符AA的账户中领取了51250元,并办理销户。
此外,符AA在农业银行陵水支行另一账户,去世时的余额为7227.56元;去世后陵水财政局拨给符AA死亡财政补贴70080元;由于原告、被告晚报了符AA的死亡时间,陵水财政局多发放了两个月的工资8110元,都存放在符AA的XXXX农行账户。除了多发的8110元应上缴财政局外,余下77307.56元为母亲符AA的遗产。母亲符AA去世后,卢X给了卢Y45000元。
陵水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主要处理三个问题:被继承人符AA死亡后遗留的房屋、现金(存款)处分问题以及原告卢Y主张被告卢X返还人民币682000元问题。
经审理,陵水法院判决,位于陵水中山小学的集资房的房屋产权(70%产权),由卢X享有;卢X给付卢Y19278.78元;驳回卢Y要求卢X返还现金人民币682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卢X的其他诉讼请求。
卢Y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5月1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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