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纠纷是指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和合伙债务人在行使追偿权时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合伙债务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享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通俗来说,追偿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追偿权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一定情况下适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该如何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且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一般在清偿债务后,保证人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和办行使追偿权。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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