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所需材料:
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2份,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原件、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
三、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海口市、三亚市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市县不超过30万元;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县(市)政府所在镇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为20万元;其他乡镇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
2、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所需价格的80%;二手房和灵活从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需费用的50%。
3、月归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收入的50%,借款人月归还贷款本息剩余工资收入不应低于500元(夫妻双方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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