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者,可认定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当事人持续坚决主张离婚,且在经过适当的调解程序后,依然未能达成共识并面临破裂风险;
此时,法院可依法进行判决,批准离婚申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1)重婚或与第三人保持非法同居关系;
(2)实施家庭暴力或冷落、虐待甚至遗弃家庭成员;
(3)多次触犯赌博或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4)由于情感矛盾引起的长期分居,即便不满两年亦可视为感情破裂;
以及(5)其他可能引发夫妻感情不合的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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