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超过债权人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代表债务人行使超出部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的,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不足部分,只能单独起诉债务人;
2、次债务人第三人效力代位权的行使不得影响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妨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即不得放弃、免除或者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问题
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就此向次债务人主张。
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
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为限。如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若第三人因对债务人为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之对抗债权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有关债权人权利中,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