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法规,负责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指导和监督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工作;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六条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分级负责。
第七条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工作,市人事局可委托有关部门代理。
第三章录用计划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申请表》,报市人事局确定。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申请表》,报区、县人事局确定,并由区、县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应在当年1月31日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必须及时补充的,应在考试的45天以前申报。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拟采取的考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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