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之间的纠纷应由乡、县级政府处理,处理结果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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