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预防工程款拖欠的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3-06-15 14:27:03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施工单位在签约前,要认真做好对发包人的主体即发包人的项目状况、发包人、招标人、签约人法律关系的调查。

在合同洽谈和招标阶段,应当要求发包方或者招标人提供法定的证明文件,并进行核实。这些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标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着重考察上述文件记载的名称与建设单位是否一致。当上述文件记载的名称与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或招标人名称不一致时,施工单位要要求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在可能条件下承包人还应对发包人的经营业绩、履约能力、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认真审查合同,加强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

在签定施工合同时,承包人要尽量建议发包方才能建设部现行示范文本,对发包方草拟的补充条款要重点审查,如发包方不采用建设部示范文本,承包人在审查合同时,要对发包方的合同与建设部现行示范文本进行比较,以识别发包方的现行条款。在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工期、质量等级等合同最基本条款没有谈判余地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应当尽全力对陷井条款与发包人进行谈判。特别要对合同中有关开工、竣工、签证、索赔、验收、审价程序方面条款进行审查。避免此条款出现含混、疏漏的内容。对发包商不允许改动的条款而又对承包人有较大风险的,承包人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承担风险能力,对超过自身能承受的风险条款,也是施工单位决策此工程能否承包的前提条款。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加强证据收集、保全等措施

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对全体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要让履行合同的相关人员清楚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履约过程中,对于建设单位在涉及工期、价款、质量等内容的重要文件签收方面的违约,施工单位要及时处理,该采取证据保全的就应当立即进行保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敢于运用履行赋予的权利,比如《民法典》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建设单位不正当的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履行义务,或建设单位不履行先履行的义务,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施工单位应当敢于在建设单位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救急措施。

4.及时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及时准备工程决算报告

施工单位要尽量争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项结算,单体结算、丢项结算的方式和条款和审价时限,施工单位应当认清审计和审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5.在工程款确定之后,施工单位要慎重对待建设单位提出的转让方案

如必须接受转让方案,施工单位要参与到建设单位和债务受让人的合同谈判当中,并要求在转让合同中设立建设单位对债务受让人不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建设单位和债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以及保留在债权实现之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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