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内容如下:
1、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调整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4、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5、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入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5、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
6、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法和法律定的国理攻的价值、原则和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的要求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的要求是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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