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修正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的。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歌等内容。
最近的一次宪法修正案时间
最近的一次宪法修正案时间是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具体修订时间:
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6、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文9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