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处于私仇、争霸或其他藐视社会之动机而结伙成帮进行殴打、争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特征:
第一,主体特征: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292条的规定,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第二,主管特征:必须是故意。本罪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哥儿们义气,团伙利益高于一切,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或为了在某一区域、某行业打出维峰、称王称霸。
第三、客体特征:侵犯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秩序和人们在公共生活中所应当遵守的公同生活准则及其所维持的社会正常运行状态。其中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但又不仅仅限于公共场所秩序,还包括在其他社会共同生活和交往场所的正常秩序。聚众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间结伙或帮打群架,这种大规模的或者持械进行的斗殴的双方通常都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或枪支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第四、客观方面: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是指聚集多人,结成帮伙。斗殴,即互相殴打、打群架。聚众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两个不法团伙之间为争地盘、撬山头而互殴;有的是为了某个不法团伙内部的成员个人私仇宿怨而殴斗,等等。表现的形式既有持械(枪支、刀具等)的,也有非持械的。
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聚众斗殴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正确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法人之间或群众间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一般殴斗行为的界限。对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数人间相互殴打,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即使发生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应根据案件具体性质对其以刑法典规定的其他有关犯罪论处。
2、正确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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