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时间:2023-03-22 20:11:00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立案手续办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强制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不同。普通程序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不同。普通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简易程序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当怎样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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