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是指公司解散、破产或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时,经法定程序清算或合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在注销前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公司清算时应清偿公司债务。如果发现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公司债务,应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注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一般而言,涉诉债务未清偿,相关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解释,未依法清算的,应当以公司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公司的一方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注销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
公司注销以后公章是否需要交回
公司注销以后公章不需要交回,由股东自行处理。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注销公司之前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完成后才能去工商局地税国税领取表格开始注销手续。
公司注销流程如下:
1、依法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公司一方应当将注销情况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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