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抚育费纠纷案,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5年前,原告父母离婚时双方协商:3岁的原告跟着母亲阳某生活,父亲余某某每月支付100元抚育费直至成年。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各项开支也随之增加,父亲每月支付的100元抚育费已远远不能满足他的正常生活需要,在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无果的情况下,今年3月,儿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支付300元抚育费直至18周岁止。
又查明,余某现读三年级,每年各项开支约需4000多元;阳某系下岗职工,月收入约为800元,因身体原因,每年至少花费医药费1500元(不含报销);余某某在一单位上班,每月固定收入近1800元,现已另行组合家庭,生育一女。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某与阳某离婚后,其子由阳某抚养,作为父亲,余某某应负担余某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部分。而父母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其所需费用提高属客观现实,加之原约定的抚育费数额与当地生活水平状况相比明显偏低,原告现主张的抚育费月支付数额没有超过被告月总收入的的20%,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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