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进行。
首先,转让人须持有已在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预售合同以及相应的转让合同,否则无法成为合法的转让人。
其次,预售合同的转让对象必须为尚未竣工、仍处于建设过程中的预售商品房,若所转让的标的物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且预购方已实际取得该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之后,则不能再次将该商品房转让予他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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