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作为投保方,负责保险统一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在丙方协助下与乙方签订确定承保和理赔条件的保险合作协议。甲方所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作为该保险的具体投保人。乙方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作该保险的保险人。2、固定投保人负责各具体项目的统一投保管理工作并缴纳保费。具体投保人是保险的具体参与者,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实体,是保险涉及投保和索赔等所有保险事项的实际处理者。乙方按协议的承保条件承保甲方保险业务。
一、交强险的投保人有什么权利
交强险投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6)保险公司应当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后,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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