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具体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
2、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
3、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4、对抗方法不同。反驳是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只是证明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对原告主张什么权利。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认原告的权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而且还要求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讼;
5、作用不同。反驳只能使原告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败诉。反诉则起抵销、吞并和推翻原告请求甚至达到反给付的作用;
6、处理方式不同。反诉原则上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如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可以分案审理。
答辩状与反诉状可写一块吗?
答辩状不可以和反诉状写一块。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进行答辩时想提起反诉的,不可以将反诉状和答辩状写到一起,必须将反诉状和答辩状分开书写,答辩状应当写明对起诉状的反驳或者认可,在反诉状中应当写明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将答辩状和反诉状写好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将答辩状和反诉状递交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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