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1月1日起实施,1月7日从襄樊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已开始受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业务。这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跨省就业提供了便利。
据悉,根据《暂行办法》,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业务实行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单位缴费“双转移”,即职工跨地区调动,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比以往的操作办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更合理。以往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不随同转移。
襄樊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基金核定科有关负责人解释,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与退休待遇直接挂钩,尽管统筹基金对退休待遇没有影响,但对地区之间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影响很大。就内地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内地大量劳动力向沿海发达地区转移,待以后转回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基金存积原务工地,导致沿海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越来越雄厚,导致内地、特别是老工业基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越来越弱。所以《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调动时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在平衡地区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方面更为合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我市这样劳动力输出城市是有利的。
参保人员养老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据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基金核定科有关负责人介绍,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已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转移12%的单位缴费。同时详细规定了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资金转移标准,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统筹基金以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跨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转入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地户籍人员还要提供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参保缴费凭证、转移申请等;对转出的,要核实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并要有接受地开具的接受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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