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条
时间:2023-04-24 08:50:58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信托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共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信托活动应当同其他民事商事活动一样,必须遵循共同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开展信托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来讲,依照一定的目的设立信托以及信托当事人之间相互履行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属于信托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民事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即承认该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信托当事人是不得违反的,这些法律包括专门调整信托关系的信托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各项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开展信托活动的另一项重要原则。信托活动是一种民事商事行为,信托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设立信托,形成信托关系,必须建立在委托人、受托人的自愿基础之上。同时,通过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体现公平的原则。在设立信托和按照信托文件进行信托活动时,当事人之间应当有诚意,维护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不得背信弃义,损害对方和第三人的利益。

三、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开展信托活动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信托活动属于民事商事行为,信托当事人可以根据信托的功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设立信托,以实现信托的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但是,该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信托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行为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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