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界限是怎么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二、没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情况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三、宅基地的买卖
不能卖,农村的地是集体的,村民只有使用权,只能是转让(转让对象为本集体成员)。如果是转让其性质只能是村民之间或买卖双方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未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上述法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禁止村民向本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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