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间:2023-03-19 10:12:57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时效

1、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2、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有哪些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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