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土地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土地承包制的实施起始于1983年前后,这一制度一直持续到1997年。这一阶段的土地承包,主要采取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1.对于那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2.在承包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发生改变,且承包地是不得进行买卖的。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这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同时也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这是维护土地安全和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一原则确保了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这有助于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生产的高效进行。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一原则体现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障。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
1.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4.承包地被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等。
三、土地承包权能继承吗
1.土地承包权并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一般不能继承。这是基于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而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2.在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而是由所在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3.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这一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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