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满2年营业税及其附加=(转让价-原购房价款)×5.6%
满2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房改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注:①回迁房的原购房价款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计算,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如拆迁办)发文明确拆迁项目现金补偿价的,可按补偿价计算抵减。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政府有关部门(如拆迁办)发文没有明确补偿价的,按转让价×5.6%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
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可按受赠前、继承前或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差额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
2.个人所得税
商品房:个人所得税=(转让价-原购房价款-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回迁房的原购房价款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计算,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如拆迁办)发文明确拆迁项目现金补偿价的,可按补偿价计算抵减。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政府有关部门(如拆迁办)发文没有明确补偿价的,按转让价×2.25%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房产如有超出补偿面积的(有部分面积跟开发商购买的)按(转让价-购买价)×20%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除房改房外的其他住房,同时满足自用5年以上和广东省家庭少有生活用房两个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房改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无法核算成本的,按(转让价×2.5%)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能提供反映住房成本票据的,按(转让价-成本)×20%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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