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更新采伐省道护路林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0:20:22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许可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许可事项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与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3)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4)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5)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6)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7)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施工期和公路通行保障措施方案完整、合理、可行,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公路安全通行需要。

具有公路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与其他材料对应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满足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编制规范,内容详实,形式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的规范要求。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路政部门组织生产技术股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审核完毕后提出审核意见。

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应当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以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

4.决定。承办人对路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审查。审查完毕,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以许可建议,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逐级审批,由局主要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惠州市龙门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惠州市龙门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路政部门组织生产技术股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审核完毕后提出审核意见。

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应当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以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

4.决定。承办人对路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审查。审查完毕,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以许可建议,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逐级审批,由局主要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龙门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8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龙门公路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三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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