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会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1、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2、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凶器,并显露在外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携带凶器同时显露在外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受到强制,从而不敢进行反抗,这符合抢劫罪中的“胁迫”,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不仅在精神上起到了胁迫被害人的作用,同时因随身携带凶器本身有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所以具有明显的的抢劫罪特征。《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一、抢夺别人手机犯什么罪为什么
抢夺别人手机犯抢夺罪。因为抢夺别人手机的行为,已经同时满足抢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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