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实物,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
(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
不同行政理念下的行政给付
(一)“干涉行政”与行政给付
“给付行政”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是与其近代以来流行的“自由主义”、“有限政府”等宪政理念有冲突的。根据行政的职能和目的的不同把行政分为管制行政和给付行政两种模式,台湾学者翁*生先生前者又把前者称之为“秩序行政”、“干涉行政”[7]。日本学者多采用秩序行政的概念,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秩序行政,是对应于给付行政成立的概念,作为公共行政的一个领域,指通过事前或者事后抑制对公共秩序有危险或者有害的行为,消极的维持秩序,或者积极地向着一定的方向整备社会经济秩序,为谋求该领域的协调发展,而对私人自由、私人利益的追求行为予以规制性制约,或者对私人的财产权科以一定负担的公共行政活动。狭义上的只需行政作用,是指以维持国家或公共团体的存续为目的的作用,主要是防卫、警察和财政作用”[8]。
(二)“给付行政”、“福利行政”与行政给付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随着“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而兴起的“给付行政”、“服务行政”和“福利行政”等广泛出现。而给付行政理论肇始于当代德国行政法学代表人物**多夫,他将行政进行二分,即:给付行政和侵害行政,并且认为,给付行政是指服务于生活照顾的活动。“生活照顾”是指对于不得不从事**集团生活人,给付、提供为维持日常生活所不可欠缺的生活物资或者生活服务的活动[9]。在德国,最广义的给付行政内容是指“通过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进行的社会、经济、文化性服务的提供,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扶助等进行的生活保护、保障,以及资金的交付、助成等,即通过授益性活动,积极地提高、增进国民福利的公行政活动。”[10]在日本,大多数学者认为,给付行政是指通过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进行的社会、经济、文化性服务的提供,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扶助等进行的生活保护、保障,以及资金的交付、助成等。即通过授益性活动,积极提高、增进国民福利的公行政活动。其外延极其广泛,包括三大领域: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资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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