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可以通过口头、录音、自书、代书和公证设立遗嘱,在老人去世后,由遗嘱继承人根据遗嘱分配遗产,其内容与格式如下:
1、标题
写明“遗嘱”,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如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2、正文
(1)订立遗嘱的原因。
(2)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结尾
写明遗嘱的日期,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或盖章。
设立遗嘱时,老人应符合以下情形:
1、老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老人所立的遗嘱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老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有处分权。
4、遗嘱的内容形式必须合法。
老人立遗嘱怎样写
老人立遗嘱的写法如下:
1.写明遗嘱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
2.接着写,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1)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某某某,下面就写明财产的详情。
(2)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另一个人(继承人的名字),照样也要写明财产详情,比如一辆车等。
(3)本遗嘱委托某某某为执行人。
3.遗嘱人签名。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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