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时间:2023-08-17 14:54:06 1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在当代的社会,寻衅滋事是需要明确处罚的。比如说纠集他人在社会上随意的破坏公共财产,殴打他人,此时会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进行严厉的惩罚,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判决。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麻阳首例入户盗窃案被诉

怀化新闻网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的较《刑法》增加了入室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

近日,经麻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杨某入室盗窃一案,已经由麻阳检察院受理。这是该院《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受理的首例入室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44岁,凤凰县人,长期居住在麻阳。2011年10月11日凌晨,杨某窜至麻阳绿溪口乡一村民家中进行盗窃,盗窃得手后,被主人滕某爱人发现,杨某迅速逃离现场,滕某立即追赶,后在邻村一马路边上将杨某抓获,被移送到公安机关。杨某一共盗得长虹手机(鉴定价格400余元)及现金几十元。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滕代悦说: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室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符合盗窃罪,这加大了对盗窃案的打击力度,也避免了过去因取证不足不能定罪的尴尬。入户盗窃比一般的盗窃更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仅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存在威胁。随着群众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了解,入户盗窃、街头扒窃等侵财案件必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稿源:怀化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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