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是否属于专利权的对象
时间:2023-03-24 18:41:06 3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规则不属于专利权的对象。交通规则属于法定不得授予专利权的对象中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一种思维运动,而思想是不能被垄断和禁锢的。同时,交通规则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里所指的技术方案是运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其他对象

我国《专利法》从消极方面界定了哪些智力创造成果不能取得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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