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吗?
时间:2023-04-11 09:21:46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雇凶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雇凶杀人,属共同犯罪,雇凶的人和被雇的人都是主犯,其社会危害性相同。虽然其本人没有亲自参与杀人的行为,但行为人是在其授意的情况下才有所作为的,雇佣者本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害危性。

一、雇凶伤人怎么判,如何处罚雇凶伤人行为

雇凶伤人属于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聚众斗殴一般判几年

聚众斗殴呢,一般情形是被剥夺人身自由3年以下。最严重的是10年以下,但是这里的“最严重”还是属于这个罪名之类的,而不能超过这个界限。从名字上或者字面上,大家都知道这是属于多人参与打架或者械斗的。这里只要求多人参与即可,也就是人数超过三个人以上的,就可以了。不管是一方是不是人数一致,或者一方是一个人,只不过这个人单挑一群人。这些细微情节都不会被考虑,只要是多人打架就是属于这一情形。当然,还要考虑双方是否约好的,如果没有约好的,那就是袭击了。不能说是斗殴。袭击行为是属于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而不属于这个罪名的任意情节。

这个罪名,虽然要求多人参与,但是法律上不会把所有的参与者都列为刑事惩罚对象。被抓的人可能是全部的人,但是最终被起诉的只会是积极参与者和首要分子。因为如果没有这些人组织或者积极参与,就不会发生斗殴。而斗殴却是对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事件,很可能会危害到当地的治安和稳定。所以最后的处理方法是杀鸡儆猴,也就是对积极分子和首要人物进行严惩。至于其他人,一般都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

如果在斗殴途中发生比较特殊的事件。例如趁火抢劫之类的、毁坏财物之类的,那就很可能不是这个罪名了,而是其他的比之更为严重的罪名。如果是在斗殴过程中,把人打死了,那这个后果更为严重了,直接就是故意杀人罪了。

三、高空坠物砸死人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是什么?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

传统观点认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立场的张明楷教授,对此表示异议,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死以后,对于行为人后面的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而继续“杀人灭口”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即可,而没有必要并罚,因为尸体根本不可能成为“杀人”的对象,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法益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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