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6-03 08:03:39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基本信息、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等。

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二、范文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书范文

XX县公安局:

贵局侦办杜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贵局于2015年3月20日对杜某进行刑事拘留。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杜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刘XX律师担任侦查阶段杜某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2015年3月24日刘XX律师向贵局递交了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委托手续,并由刘XX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杜某。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杜某同意刘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会见及和侦查人员沟通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对(新)公(刑)鉴(损伤)字[2014]150号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申请重新鉴定,贵局已经批准重新鉴定,由于受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未果。辩护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以下合理怀疑:

1、鉴定结论依据三次CT报告单内同严重矛盾,未说明矛盾原因,仅依据其中最后一次CT报告作出结论,内容明显存在虚假,程序违法。

第一次CT报告单,2014年4月2日,影响号025061,诊断意见:1、颅脑CT未见明显异常。2、考虑双侧鼻骨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3、右侧上颌窦低密度影,考虑炎性改变。建议结合临床。此次诊断未发现鼻骨骨折问题。

第二次CT报告单,2014年4月4日CT诊断意见为:1、右侧鼻骨骨折。2、右侧上颌窦炎。此次诊断出现了右侧侧鼻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次和第二次伤情均不构成轻伤标准。

第三次CT报告单,2014年4月8日,159医院报告:1、双侧鼻骨骨折(异常粉碎性骨折)2、上颌窦炎。此次鉴定突然出现和前两次鉴定不一样的结论。

前两次诊断报告均未出现轻伤结果,而第三次报告突然出现了“双侧鼻骨骨折”,并且又出现了“异常粉碎性骨折”故该鉴定结论内容存在虚假,程序违法。

2、辩护人怀疑第三次CT报告单不是李某本人诊断报告。

根据鉴定结论显示第三次该报告显示年龄56岁和第一次鉴定57岁不一致。第三次结论和前两次出现严重矛盾,辩护人合理怀疑第三次CT报告单不是李某本人诊断报告。

3、鉴定结论应当依据案发时客观病例及活体检验为准,该鉴定结论依据事发后一周检查结果,存在二次伤害的情况发生。

第三次CT报告时间2014年4月8日据第一次2014年4月2日已经过去近一周之久,本案是由于李某和杜某积怨引起,李某主动找到杜某引发打架。在此情况下,完全有可能李某存自伤或他伤的再次伤害可能。

4、拒绝重新鉴定。侦查机关要求李某配合重新鉴定,遭到拒绝,真金不怕火炼,为什么李某害怕重新鉴定。这其中肯定存在疑问。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证据。因此,依法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本案中,杜某及其家属已经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并经过批准,在进行重新鉴定过程中,李某无故拒绝鉴定,从鉴定医院离开。这更加显现了鉴定结论存在疑问。

二、杜某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根据杜某陈述,是其在和其他人打牌时李某主动找到他,并对他实施殴打。在争执过程中,杜某被打倒在地,其挣脱后并没有对李某进行殴打,而是尽量避免冲突,离开现场,并且及时报警。所以在主观方面,杜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杜某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应依法保障。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本案杜某一直不服李某轻伤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因遭李某拒绝未果,如果侦查机关任凭李某不配合鉴定就不了了之的话剥夺了法律上赋予杜某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也对出现冤假错案埋下隐患。

鉴于上述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且被害人又不配合重新鉴定。因此,辩护人认为:李某构成轻伤证据不足,杜某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依据刑法规定和罪疑从无的原则,请求侦查机关予以依法按照无罪作出处理。

此致

XX县公安局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X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是由辩护人对本方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作出的辩护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对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向司法机关进行详细的说明,根据辩护人提供的相关辩护意见,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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