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文书的使用,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基本要求如下:
1、基本概念清楚,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
2、文字简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确切无误。
3、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使用国家标准简体汉字。
4、内容系统全面,实事求是,分析说明逻辑性强,文体结构层次分明,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无误,不允许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5、必要时应附有图表、照片、参考文献等说明性附件。
司法鉴定文书在制作主体、文书内容、文书形式等负面都有他独特的特征。体现的是文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文书的类型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也存在多种类型。文书的制作要求也相当严格规范。作为判断案件重要依据的司法鉴定文书,不同于一般的鉴定文书,有它的严格规范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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