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征税起点的概念,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额。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中的应用比较多,比如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免于征税数额的概念,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比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5000元等。
“免征额“只是个税扣除项目之一
个税不仅仅是依靠提高免征额,来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负的,在计算个税的过程中,还存在实现个税减少的扣除及减除项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免税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合计-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减除费用
税前扣除项目合计=三险一金+其他(商业健康保险、独生子女费等)+允许扣除的税费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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