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是怎样规定的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等因素和情况。
“《实施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教育。”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具有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意义和对违法行为人的特殊教育意义,阻却违法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目的,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产生教育意义。所以,在起草过程中一直将“行政处罚重在教育”的要求贯穿《办法》全文,在原则要求和制度设计上完全遵循了教育为主的理念,对轻微、初次或危害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都予以宽大处理,并且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常说的“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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