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一、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二、被行政处罚过的,通常不认为这个人有案底,案底是指犯罪记录;三、通常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不包括一个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性质完全不同,至于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一般是会有保存的。这种记录,不存在销不销的问题,只存在对不对外提供的问题,首先未成年人的,记录封存,肯定是不提供;其次,必须是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如何实行行政处罚中的回避?
回避是一项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关于回避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应当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
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对回避程序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的回避,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
回避是一项司法制度,在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回避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为了体现案件的公平性,与案件相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如果是行政首长,应该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来决定怎么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回避,上级批准之后才可回避。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的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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