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需要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一、法律条文立案委托人范围
民事诉讼法立案委托人条件包含以下: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如何委托变更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也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委托递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如果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就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涉外婚姻纠纷,如何在北京离婚
涉外婚姻纠纷,在我国北京提起离婚的,需要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例如,离婚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同时委托必须是我国的律师。另外如果离婚一方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只能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其授权委托书先要经过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之后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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