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通过文章四川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主要内容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四川的拆迁补偿问题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各地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不同。其实虽然从数字表面看起来各地的拆迁标准差别非常大,但是如果综合考虑一下各地的生活条件的话,其实补偿标准还是差不多的。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用途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军工产品不适用于本条例,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建立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经检验合格。
第四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行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有规划、有组织地进行、防止重复抽查。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市、州、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与同级有关部门商议后,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监督抽查未纳入计划的不得进行抽查,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署抽查的和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的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对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知道问题的产品,接到反映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经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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