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货币补偿的金额;
3、补偿的方式;
4、搬迁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协议中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拆迁协议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到区县房地资源局备案。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此可看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法律属性,确定了其属性才有利于平等地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8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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