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流水记录便断然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是不准确的,然而流水量确实是在判断是否构成此项犯罪时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断案者需要全面地考虑案件各种要素,方能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所谓开设赌场罪,乃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聚集众人进行赌博活动,亦或是长期投身于赌博事业中的行为。
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流水数据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不过衡量的标准并不仅限于这一单一条件,还包括是否存在有计划有预谋的组织赌博活动行为、是否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及相关器具、以及是否从中获取不当收益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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