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有:
1、定期安全检查;
2、经常性安全检查;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
4、专项安全检查;
5、综合性安全检查;
6、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
一、公安局安全保卫方面的职权
有下列职权:1.警卫权。警卫措施有包括武装警卫,安装技术设备,规定特殊的值班、出入登记、出入检查制度和随身警卫等。2.安全检查权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确保安全的需要而对某些重点场所和设备进行防爆、防火、防盗等的安全检查;对于一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等,也可以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
这一制度与措施最早见于国务院1963年3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五项规定》)。《五项规定》中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各自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必须加以明确的规定。《五项规定》还要求: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制度);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企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企业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设置不脱产的安全生产管理员;企业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什么
1、控制指标:消灭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年负伤频率控制在36‰以内。
2、安全达标目标:
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在各次安全达标检查合格的基础上,争创优良工程。
②公司每月定期安全检查必须达到80分以上,消灭零分项。
③公司配合安监站达标督查的自查评分必须达到75分以上,消灭零分项。
3.文明施工达标目标: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省市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在安全达标督查合格的基础上,争创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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