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
时间:2023-06-06 03:20:10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

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如下:

1.适用的范围不同。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办理的程序不同。托收承付,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款项。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再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

3.结算方式不同。在两种结算方式中,银行的作用也不一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银行只起结算中介作用,付款方无款支付,只要退回单证就行;拒付,银行不审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银行还行使行政仲裁职能,要审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收付双方订有合法的经济合同:

2.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规定;

3.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远、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三、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3.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4.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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