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离婚判决能否得以实现与其进行了多少次诉讼程序并无直接关联性,因为法院判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关键在于证实存在不可修复的夫妻情感裂痕,而非诉讼次数的多寡。
因此,只要经过法院审查和审议之后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即使在首次提出离婚诉求时,法庭亦可能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反之,倘若法院判定夫妻情感尚未出现破裂迹象,无论当事人发起多少次离婚请求,均不见得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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