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申报范围: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2、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3、上述特殊情况再生育子女的,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所需证件:
1、生育申请书;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5、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办理流程:妊娠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办理地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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