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介绍】
某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针对公司股东姚某某、朱某某两人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注销公司的行为,依法判决由两股东承担被注销公司的债务。
2008年8月12日,孙某驾驶货车,于上海市发生交通事故,致货车上乘坐人袁某之子死亡。因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A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2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A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5726元。判决生效后,肇事者孙某因服刑无财产履行,袁某遂要求公司履行,然而公司一直未履行该债务。后袁某得知公司股东姚某某、朱某某为逃避公司债务,于2011年8月17日办理了该公司工商注销登记。为此,袁某遂诉讼法院要求两股东承担债务。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出现下列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本案中,贸易公司的注销是不是有效的呢?
本案中,贸易公司的注销,应当是符合上述第3条的情况:股东会决议解散。如果该注销的程序合法,应当说,该贸易公司的注销是有效的。但是,其原公司的债务应当进行合法清算,不得因为公司的注销而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注销的程序是什么?
依照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一般履行以下程序:
一、草拟提前终止公司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注:1、抬头:XX公司;
2、正文内要写明注销的具体原因及内容;
3、落款:企业名称、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经各董事签名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董事会决议。
注:须有时间、地点,并由全体董事同意并亲笔签名。
三、投资各方加盖公司公章确认或公司董事长签名确认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注:落款须含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注明时间、地点的提前终止经营的协议(原件,独资企业不需要)。
五、已年检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中国法定验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近年审计报告(如皆为复印件,须加盖企业骑缝章)。
七、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债务人名单。
八、债权、债务处置情况说明,财产处置情况说明,公司员工安置情况说明。
九、当地工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到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十、工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该公司注销程序完成,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丧失。
如果债权人之后才发现公司注销了,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应当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到当地法院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其履行债务,实现其债权。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袁某请求实现债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自袁某知道公司注销之日起,两年内,袁某应当积极起诉或采用其他合法手段主张其债权。那么,对于公司注销已经超过2年,而袁某自己才知道公司注销的事实,最好有合理解释和证据证明,比如袁某身在国外、大病初愈等等情况。其次,袁某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对于清算组违反法定清算程序,恶意注销公司,也应当进行合理范围内的举证和核实。
法院会如何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判决清算组成员(有限公司清算组就是公司股东)依法承担公司债务,由股东在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内的个人财产对袁某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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