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拖欠工资而跑路,老板不支付工资可以变卖公司财物吗
时间:2022-07-30 03:50:50 1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6年在苏州注册成立了一家纺织品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今年6月至9月,短短三个月时间内,王某违反公司财务规定,先后多次秘密将公司资金109万余元转入其私人账户,与此同时,王某却向工人声称:公司遇到经营困难,工资需要缓发,陆续拖欠工人工资累计90万余元。今年10月中旬开始,王某忽然神秘失踪。老板潜逃,工钱没有着落,被拖欠工资的近百名工人一时慌了神。

[法律解读]

不能变卖公司财物,公司的财物属于合法财产,如果变卖的,构成侵权,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老板不支付工资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市的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投诉。

2、在劳动局安排相关人员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根据劳动仲裁情况,你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提是:该企业败诉,15内未进行上述)特别提醒:员工去投诉,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工资条、工卡、考勤卡等。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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