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传唤流程包括以下具体步骤:
首先,当传唤重要犯罪嫌疑犯人之时,需向他们展示法定的传唤证明文件及侦查人员所持有的合法人民警察证件,并且依法要求这些嫌疑人在指定的传唤证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以及留下指纹识别印记;
其次,在犯罪嫌疑人依照传唤令接受审讯到达公安机关后,应该由当事人亲自在传唤证上填写相应的到案时间信息;
最后,在审讯工作即将告一段落之际,同样应由犯罪嫌疑人亲自在传唤证上详细记录传唤的结束时间。
对于那些在现场被侦查人员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侦查人员能够出示合法的人民警察证件,就有权以口头形式进行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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